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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房屋屬建築改良物 可依土地法申報契稅

台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,無論是有向地政機關登記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共有房屋,皆屬建築改良物,部分共有人均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申報契稅。

稅務局表示,稽徵機關對於申報契稅之審理,係參照內政部訂頒「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」第8點規定辦理。納稅義務人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,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,如有不實,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。」

另涉及對價或補償,應記明「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,由義務人自行負責。」並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供審查;如無對價或補償者,應於契約書記明事由,並記明「如有不實,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。」之後免提出證明。

(工商即時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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